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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3澎湖縣七美鄉中和村2鄰10號
履約期限
民國112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 七美南滬港水深約3.5公尺至4公尺,供貨船停泊之突堤長度約125公尺。
2. 廠商應為經政府合法立案合格,經營船運為主之廠商,履約船隻資格要求如下:
(1) 廠商履約貨船總噸應為400噸以上、載重噸數應為300噸以上,且具耐平均風速7級風以上之耐航力,並應將航政主管機關簽發有效之「船舶噸位證書」影本送機關備查。(上述耐風速能力因礙於目前船舶基本資料中無標示該項目,故應由廠商自行確認其提供履約之船隻具備機關要求標準,屆時如因未達標準而無法履約時,機關將依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每航次載重如上述,如該航次無大型物品廠商卻無法載運完畢,機關亦將依相關法規辦理。)
(2) 因託運之物品多為散裝、易受潮貨物,且可能含有大宗建材、家具、車輛(含貨櫃)等較重之貨物,為減低作業時之天候風險並避免收貨人久候,提高作業效率,廠商之履約船隻上應設有吊掛限制噸數至少4公噸之吊掛設備(吊桿)一部以上,或負責於七美南滬港貨船碼頭作業現場配有吊掛限制噸數至少4公噸之吊車二部以上。
3. 租賃之貨船為運送本鄉大宗營建用建材、畜牧飼料、各類五金及民生物資,112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預計6航次(依得標廠商約定航次),約每月往返七美南滬港與台灣本島港口(限高雄港、台南安平港或嘉義布袋港)1至2航次,另機關得視實際需求及經費餘絀而增減航次。
4. 以往返台灣本島港口(限前款所述港口)、南滬港碼頭完成二地裝卸貨視為1航次。
5. 廠商應自行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航線許可。
6. 除不可抗力之事故或天候因素(如平均風速達7級風以上等)影響,112年度之第1航次貨船應於112年9月15日前抵達七美南滬港。另為配合政府一例一休之政策實施,廠商每航次之收貨時間請協助盡量安排於週一至週五。
7. 機關所付之每航次租金,其中含包裝費、棧板費、吊繩費、油價波動、七美南滬港堆高機及其作業費。(廠商應負責作業現場至少有堆高機2輛及堆高機駕駛2位以上,並聽從機關人員指揮,協助收貨人載運,至貨船卸完貨物為止。)又廠商於每航次應另準備太空包5個及保鮮膜5捆以上等碼頭裝卸時所需使用物品,以利現場作業。
8. 為提升服務,廠商應於每航次預訂航行之前一週起,於收貨現場提供至少一個貨櫃,以供較偏遠之出貨廠商,如有先行寄貨需求時使用。
*因本案預算尚未通過,將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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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