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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如期提送保險契約及工作月報表送審,並審查保險理賠案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3澎湖縣七美鄉中和村2鄰1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保險公司營業執照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數量摘要:
(1) 設籍本鄉者具被保險人資格,被保險人戶籍於保險期間內遷出本鄉者,於遷出本鄉起(以戶籍登記時間為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與權益。
(2) 依澎湖縣七美鄉戶政事務所112年2月之統計資料,澎湖縣七美鄉112年2月人口總計3,909人,保險期間本鄉人口之異動依澎湖縣七美鄉戶政事務所登載之資料為準。
2.保險額度及內容:
(1) 意外身故保險金(死亡給付)每一個人新臺幣20萬元整。
(2) 意外傷害導致失能保險金(失能給付)每一個人最高新臺幣20萬元整。
(3) 因意外事故致失能(失能給付),依行政院修訂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內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給付保險金(如附表)。
(4) 意外身故給付(死亡給付)部分,未滿15歲之被保險人,依主管機關最新修正條文規定辦理。
(5) 保險給付之內容請參閱澎湖縣七美鄉公所辦理鄉民團體意外保險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實施要點,詳見附件)。
(6) 保險給付金額得由本所視財政狀況於每年度招標時,進行保險給付額度之調整,其保險給付金額依當年度簽訂之保險契約為準。
3.承保單位須於保險期間應指派專人免費提供保險諮詢服務事宜,若遇突發事件以電話通知派員隨時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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