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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視實際需求及經費餘絀增加航次,最多增開 2 航次(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 ,擴充金額以58萬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3澎湖縣七美鄉中和村2鄰10號
履約期限
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應為經政府合法立案合格,經營船運為主之廠商,履約船隻資格要求如下:
(一)廠商履約貨船總噸應為500噸以上、載重噸數應為350噸以上(機關將控制每航次託運物品之重量於350公噸以內),且具耐平均風速7級風以上之耐航力,並應將航政主管機關簽發有效之「船舶噸位證書」影本送機關備查。
(上述耐風速能力因礙於目前船舶基本資料中無標示該項目,故應由廠商自行確認其提供履約之船隻具備機關要求標準,屆時如因未達標準而無法履約時,機關將依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因託運之物品多為散裝、易受潮貨物,且可能含有大宗建材、家具、車輛(含貨櫃)等較重之貨物,為減低作業時之天候風險並避免收貨人久候,提高作業效率,廠商之履約船隻上應設有吊掛限制噸數至少4公噸之吊掛設備(吊桿)二部,或負責於七美南滬港貨船碼頭作業現場配有吊掛限制噸數至少4公噸之吊車二部。
二、七美南滬港水深約3.5公尺至4公尺,供貨船停泊之突堤長度約125公尺,請投標廠商自行考量貨船吃水問題。
三、廠商應自行向當地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航線許可。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泊港及裝卸貨地點:七美南滬港碼頭、台灣本島港口(限高雄港、台南安平港、嘉義布袋港)。以往返台灣本島港口(限前揭港口)、南滬港碼頭完成二地裝卸貨視為1航次。因託運貨物可能含生鮮食品,故航行中如無重大特殊原因,應於約定航次表之日期早上07:00前抵達七美南滬港,並於當日晚上20:00前回到原收貨港,違反者將視情節酌減運費。
(二)110年度暫預計14航次,另機關得視實際需求及經費餘絀而增減航次。
(三)除不可抗力之事故或天候因素影響(如風速達7級風以上等),109年度之第1航次貨船應於109年1月31日前抵達七美南滬港。另為配合政府一例一休之政策實施,廠商每航次之收貨時間請協助盡量安排於週一至週五。
(四)機關所付之每航次租金,其中含包裝費、棧板費、吊繩費、油價波動、七美南滬港堆高機及其作業費。(廠商應負責作業現場至少有2輛堆高機及駕駛,並聽從機關人員指揮,協助收貨人載運,至貨船卸完貨物為止。)又廠商於每航次應另準備太空包、保鮮膜等碼頭裝卸時所需使用物品,以利現場作業。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由招標機關以外標封所載電話(外標封未載明者,以其他招標文件所載電話)通知在90分鐘內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逾前開期限未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連繫(例如所有招標文件均未載明電話或以外標封所載電話通知未接聽等無法連繫之情形)者,視同放棄。
(六)其餘相關規定請參考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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