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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含後續擴充至民國106年度,本計劃不逾新台幣42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3澎湖縣七美鄉中和村10鄰5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3澎湖縣七美鄉中和村10鄰55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據「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23條規定:
1.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2.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4.餐館業及其他餐飲。
二、專任技術人員(廚師或營養師)應具丙級以上之技術士檢定合格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依縣府核定每餐給予75元(固定費用含送餐),採每月付款方式辦理。
2.餐盒內容:每餐盒須包含淨重250公克(正負20公克)之白米飯或麵食類,5菜1湯其中應包括一海鮮類、一家禽(畜)類及三項菜餚(其中一項需菜肉混合),總數需五道及湯品乙份。(菜色三天內不可重複)
3.每週一應將下一週經合格營養師開立菜單送至本所承辦單位(社會課)同意備查後實施。
4.餐盒由承攬廠商提供,同時配合政府政策禁用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
5.餐盒製作時,菜餚之間需間隔,不得所有菜餚都放在一起。
6.評選時間:105年10月19日上午11時00分。
7.本採購於招標作業完成前辦理決標保留,俟計畫經費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預算金額內動支,並由機關通知辦理議價、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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