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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18號(望安鄉公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18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10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已依營造業法領得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本投標須知第七十七條:
「電子領標廠商-電子繳交憑證序號紙本」未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本案需檢附資料:
(一)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影印本。
2.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二)其他投標文件:
1.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如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影印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5.押標金。
6.標單(含詳細價目表投標標價清單)。
7.廠商相關切結書(切結書1、3、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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