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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期間自機關通知之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金額上限75萬元,本所得視廠商執行狀況並俟補助單位後續來文同意補助後,經費始得執行後續擴充作業,俟原契約金額履行完畢後,依原決標單價執行,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期間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15日止,擴充金額上限75萬元。
補助機關
A.1.3.7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18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營業項目內具有處理相關清潔或環保工作(營業登記代碼J101030或J101090)之公司或行號。
(2)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之廠商許可證影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 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2. 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影印本(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限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
5. 載運船隻執照(含安檢紀錄)影本及船主同意切結書(船隻應屬合法貨船或客貨兩用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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