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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18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機關通知日(本所望安之星正式營運)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或得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
(2)遊艇公會會員證
(3)客船證書(小船執照註冊項目如載明亦可)。(需60人以上並且船隻為投標公司所有)
(4)小船執照證明影印本
(5)主管機關核准航駛100噸級以下船舶(小船執照註冊項目如載明亦可)。
(6)附加一艘載客人數60人以上之船隻支援代航證明(若船隻非為投 標公司所有,需檢附相關切結書或契約書)
(7)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影印本(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8)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9)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10)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限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
(11)船隻冷氣空調設備之照片(含支援船隻)(詳如補充說明第五條規定)。
(12)標單(正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預估需求航次數為200趟次,以實際航次數量給付,履約費用上限600萬元整。
二、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書者,為營業稅繳稅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收執聯。廠商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支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開始決標生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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