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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代操作運轉期限: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共計12個月,預算金額新臺幣160萬元整,總採購金額新臺幣320萬元整。
(2)廠商經機關評核表現良好者,機關得依契約規定,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繼續履約,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1年,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18
履約期限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依實際履約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投標廠商須具有自來水經營業(D301010)、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電器承裝業(E60101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機械安裝業(E604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 (上述條件符合一項即可)。(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二)應具備之證明文件:
1.廠商至少需檢附一張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施工類或操作類丙級(含)以上證照(影本)。
2.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影印本,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5.廠商切結書(切結書1)。
6.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限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公開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郵遞領標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費用以行庫或郵局匯票,書明採購標的名稱,抬頭:澎湖縣望安鄉公所,並具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貼足快捷回信郵資)一併以掛號或快捷,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逕寄本所工務課購取。2.專人領標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費用以現金逕向本所工務課購取。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新台幣100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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