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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900萬元整,期間至108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7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機關核准銷售油品登記合格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營業範圍應含柴油零售或批發或買賣等相關項目、汽柴油批發登記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裝載常壓液態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定期檢驗紀錄表及檢驗合格證明書。
3.合格運送人員證書(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證書)。
4. 油品符合CNS國家規範要求。
(二)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書者,為營業稅繳稅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信用證明文件(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限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
2.投標廠商須能配合公所雇用船隻依天候不定期至指定碼頭提供加油。
3.採購數量:合約期限內依甲方運輸油料船舶油櫃容量大小,以滿足甲方需求。
4.油料之收交:乙方提供運油幚浦負責將油料注入甲方運油船舶油櫃。
5.運油方式、數量: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書面或電話)後,需負責以油罐車輛將甲方需求數量免費運送至指定地點,基於油料運送安全及甲方需求考量,乙方運送器具須具備下列要求:
A.運送油料之運輸器具須符標準油罐車之規範(檢附標準油罐車檢驗報告)。
B.合格運送人員證書(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證書)。
C.基於油料運輸安全,乙方提供之資料須與實際運送油罐車及人員相符。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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