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f31080@wth.penghu.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850萬元整
期間:106年7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7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政府機關核准銷售油品登記合格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營業範圍應含柴油零售或批發或買賣等相關項目)、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裝載常壓液態危險物品罐槽車罐槽體之定期檢驗紀錄表及檢驗合格證明書。
3.合格運送人員證書(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證書)。
4.油品符合CNS國家規範要求。
(二)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書者,為營業稅繳稅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信用證明文件(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公開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郵遞領標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費用以行庫或郵局匯票,書明採購標的名稱,抬頭:澎湖縣望安鄉公所,並具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貼足快捷回信郵資)一併以掛號或快捷,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逕寄本所建設課購取。2.專人領標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前,費用以現金逕向本所建設課購取。
公開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新台幣100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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