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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期間1年:
(1)預算金額以新台幣100萬元為上限。
(2)除另有規定外,均按原履約標的及工作事項辦理。
(3)除經檢討原開口契約費率顯未符合市場行情或契約工作條件改變等因素外,均按原所簽訂之契約費率執行履約計價,得標廠商不得要求增加價金。
(二)本機關保留本採購後續擴充之增購權利,並以機關書面通知為準,履約期限另行議定簽約;如不辦理後續擴充,廠商不得異議。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4澎湖縣白沙鄉赤崁村36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影本、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建築師
證書影本。
(二)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影本、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且
須出具共同參與本案建築師之共同合作同意書及所屬之建築師
事務所。
(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當年度公會會
員證影本、且須出具共同參與本案建築師之共同合作同意書及所
屬之建築師事務所。
(四)納稅證明文件。
(五)廠商信用證明。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限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
(七)投標廠商聲明書。
(八)廠商相關切結書(切結書1)。
(九)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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