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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依原契約單價洽訂 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本契約一年(113年)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本契約預估採購金額上限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整。(含天然災害緊急搶修工程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玖佰參拾元整,俟災害事實認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4澎湖縣白沙鄉赤崁村366號
履約期限
112年11月29日止竣工,或經費執行完畢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具有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廠商。
(二)本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廠商信用證明: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指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查詢簡覆單。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應載明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c.資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為預約式契約,採總價決標,並以單價訂約。
2.本案為開口契約,廠商應依據本所指定位置施作。
3.含天然災害緊急搶修工程(俟災害事實認定辦理)。
4.本採購案訂約採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整 (中文大寫)。(含天然災害緊急搶修工程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玖佰參拾元整,俟災害事實認定辦理)
5.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依原契約單價洽訂 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本契約一年(113年)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本契約預估採購金額上限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整。(含天然災害緊急搶修工程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玖佰參拾元整,俟災害事實認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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