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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一年之權利,其以原契約條
件、單價、數量辦理後續擴充至標餘款上限65萬8,500元整(111年度
金額),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四十三之十一號
履約期限
至111年11月15日止或經費完全支出完竣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營業項目具有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營造業廠商。
(二)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三)本年度公會會員證。
(四)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五)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書者,為營業稅繳稅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六)廠商信用證明: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指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查詢簡覆單。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應載明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詢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限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工程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並以實做(作)數量結算,契約金額訂約採預算金額上限新臺幣65萬8,500元整(倘有其他經費來源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契約變更)。
2、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所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並將標單內所有項目數量訂為1,於契約總價(或經契約變更)上限原則下,本所有調整各單
項施作數量之權利。
3、如無故拖延(不得以人力不足、機具調派等問題為由),造成本所執行率低落及發生現場意外之情事,本所得以契約書第21條第(一)項第5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契約,得標廠商不得有異議。
4、其餘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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