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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係屬開口契約性質,若得標廠商配合度良好,甲方可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一項第7款規定本所保有後續擴充至預算金額用竣且可保留後續擴充本契約一年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澎湖縣馬公市公所 /工務課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200元、圖說費:0元;親自購買者以現金繳納、郵購並附回郵200元。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經費使用完竣或110年12月31日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數量摘要:本案為開口維修契約,工程預算書數量皆為預估值,施工數量以年度內馬公市轄區路燈損壞更新、線路開挖修復等需使用機械設備項目之工程為需求數量。
2.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本工程係屬開口契約性質,若得標廠商配合度良好,甲方可依據採購法第22條第一項第7款規定本所保有後續擴充至預算金額用竣且可保留後續擴充本契約一年之權利。
3.工作能力:業者須備有各種機具設備、人力之相關證明,詳如工程施工說明規範。
4.本案採最低價決標,如預算尚未通過法定程序,將俟通過後再行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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