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028 已截止

南海之星2號交通船115年歲修採購案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公告日:115/01/29 截止日:115/02/06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18,010,979

押標金
$ 50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2/06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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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機關代碼 3.76.56.42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3 - 船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許文東
聯絡電話 (06)9213822#302
機關代碼 3.76.56.42
單位名稱 機料課
機關地址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聯絡人 許文東
聯絡電話 (06)9213822#302
傳真號碼 (06)9217081
電子郵件信箱 fw52350@phpto.penghu.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二)後續擴充期間:自本船交船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為後續擴充項目提報與辦理之有效期間。 (三)後續擴充經費運用原則:本案後續擴充經費,以本案採購金額與原有採購決標金額間的差額範圍內辦理,並得視檢修實際情形分次提報。每次擴充案之執行,應依程序(廠商提報、歲修專管審查、機關核定)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76.56 澎湖縣政府
補助金額 11,250,000元
補助金額_2 2,250,000元
補助金額_3 2,00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1/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2/06 09:00
開標時間 115/02/06 10:00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交船次日起40個日曆天完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列有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者或與船舶維修有關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指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查詢簡覆單。 (1)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2)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附加說明 (一)文件檢視 1.廠商於索取招標文件時,應自行檢視所領文件(投標標單、須知、契約、項目明細表等)是否完整,並確認內容以最新公告版本為準。 2.如有缺漏,應於文件截止前持原領文件至機關更換;否則因文件缺失或版本錯誤而受損之權益,其責任自行負擔。 (二)投標前船舶勘查 1.廠商於投標前應於本船澎湖縣馬公市南海交通船停泊處進行勘估(聯絡人:許先生;電話:06-9213822分機302)。 2.如對施工方式或技術內容有不清楚之處,廠商可於投標前洽詢歲修專管廠商(十二海浬牧場有限公司)提供技術協助與說明。 3.船體部分如有未盡了解,請與歐船長(0912797136)連繫;主機、發電機、吊桿、舵機部分如有未盡了解,請與許輪機長(0975631609)連繫。 (三)施工與履約責任 1.參加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本規範及歲修項目表,衡量自身修理能力,得標後不得轉包。 2.對於規範及歲修項目表未盡載明之事項,廠商應依督工人員指示辦理,並配合歲修專管提供之技術意見,不得拒絕執行。 3.各項定製施工須經督工認可後方可施作。施工中如未依規範或有偷工減料情事,廠商須拆除重做,所有損失及延期交船均由廠商自負。 4.廠商應配合歲修專管於施工期間進行至少2次定期技術查核,並於關鍵工項提供必要現場技術協助。 5.履約過程中,廠商不得以施工內容不熟悉為由要求增加費用或展延工期。 (四)零件交付與施工協調 1.廠商應自行評估零件交期風險並納入施工計畫,依規範及歲修項目表及施工時程,提前規劃所需零件(含進口零件)採購與物流,以確保施工進度順利。 2.若零件因廠商可控因素(如訂貨延誤、管理疏失)未按時到位,導致影響施工進度,廠商應立即提出改善措施,以維持施工進度,相關延遲履約責任依契約第十四條遲延履約規定辦理。 3.若零件因製程、檢驗或國外供貨等不可歸責廠商因素延遲,且該延遲不影響船舶驗船、航政機關檢查及證書更換作業,廠商得依契約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履約期限以機關核准之展延期限為準。 4.廠商應配合歲修專管及機關查核,提供零件到位情況及施工進度報告,以利即時調整施工計畫。 (五)非歲修項目檢修 1.交船歲修期間,廠商不得拒絕本處或本處委請之人員至歲修船舶進行非歲修項目檢修,並應配合歲修專管提供技術資訊或協助檢測。 2.非歲修項目檢修之工作範圍由機關另行指示,不影響本案履約進度。 3.如涉及關鍵工項,廠商應配合提供必要現場技術協助。 4.施工指示仍由督工負責。 (六)船舶保管責任 1.廠商應負責保管交通船完整,自交船歲修起至機關驗收完成止。 2.廠商應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事宜。 3.如發生意外損害,廠商應負全責賠償,並應立即通知歲修專管及機關。 (七)驗收程序 1.廠商歲修完成後,應以書面通知本處及歲修專管廠商,以便派員辦理驗收。 2.驗收如與規範、歲修項目表或材料品質不符,廠商應負責修改,並應於機關限期內完成修正,所有損失由廠商自行負責。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2/06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6.56.42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3 - 船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許文東
聯絡電話
(06)9213822#302
機關代碼
3.76.56.42
單位名稱
機料課
機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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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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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06)9217081
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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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二)後續擴充期間:自本船交船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為後續擴充項目提報與辦理之有效期間。 (三)後續擴充經費運用原則:本案後續擴充經費,以本案採購金額與原有採購決標金額間的差額範圍內辦理,並得視檢修實際情形分次提報。每次擴充案之執行,應依程序(廠商提報、歲修專管審查、機關核定)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76.56 澎湖縣政府
補助金額
11,250,000元
補助金額_2
2,250,000元
補助金額_3
2,00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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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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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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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時間
115/02/06 10:00
開標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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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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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交船次日起40個日曆天完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列有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者或與船舶維修有關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指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查詢簡覆單。 (1)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2)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3)資料查詢日期。 (4)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附加說明
(一)文件檢視 1.廠商於索取招標文件時,應自行檢視所領文件(投標標單、須知、契約、項目明細表等)是否完整,並確認內容以最新公告版本為準。 2.如有缺漏,應於文件截止前持原領文件至機關更換;否則因文件缺失或版本錯誤而受損之權益,其責任自行負擔。 (二)投標前船舶勘查 1.廠商於投標前應於本船澎湖縣馬公市南海交通船停泊處進行勘估(聯絡人:許先生;電話:06-9213822分機302)。 2.如對施工方式或技術內容有不清楚之處,廠商可於投標前洽詢歲修專管廠商(十二海浬牧場有限公司)提供技術協助與說明。 3.船體部分如有未盡了解,請與歐船長(0912797136)連繫;主機、發電機、吊桿、舵機部分如有未盡了解,請與許輪機長(0975631609)連繫。 (三)施工與履約責任 1.參加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本規範及歲修項目表,衡量自身修理能力,得標後不得轉包。 2.對於規範及歲修項目表未盡載明之事項,廠商應依督工人員指示辦理,並配合歲修專管提供之技術意見,不得拒絕執行。 3.各項定製施工須經督工認可後方可施作。施工中如未依規範或有偷工減料情事,廠商須拆除重做,所有損失及延期交船均由廠商自負。 4.廠商應配合歲修專管於施工期間進行至少2次定期技術查核,並於關鍵工項提供必要現場技術協助。 5.履約過程中,廠商不得以施工內容不熟悉為由要求增加費用或展延工期。 (四)零件交付與施工協調 1.廠商應自行評估零件交期風險並納入施工計畫,依規範及歲修項目表及施工時程,提前規劃所需零件(含進口零件)採購與物流,以確保施工進度順利。 2.若零件因廠商可控因素(如訂貨延誤、管理疏失)未按時到位,導致影響施工進度,廠商應立即提出改善措施,以維持施工進度,相關延遲履約責任依契約第十四條遲延履約規定辦理。 3.若零件因製程、檢驗或國外供貨等不可歸責廠商因素延遲,且該延遲不影響船舶驗船、航政機關檢查及證書更換作業,廠商得依契約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履約期限以機關核准之展延期限為準。 4.廠商應配合歲修專管及機關查核,提供零件到位情況及施工進度報告,以利即時調整施工計畫。 (五)非歲修項目檢修 1.交船歲修期間,廠商不得拒絕本處或本處委請之人員至歲修船舶進行非歲修項目檢修,並應配合歲修專管提供技術資訊或協助檢測。 2.非歲修項目檢修之工作範圍由機關另行指示,不影響本案履約進度。 3.如涉及關鍵工項,廠商應配合提供必要現場技術協助。 4.施工指示仍由督工負責。 (六)船舶保管責任 1.廠商應負責保管交通船完整,自交船歲修起至機關驗收完成止。 2.廠商應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事宜。 3.如發生意外損害,廠商應負全責賠償,並應立即通知歲修專管及機關。 (七)驗收程序 1.廠商歲修完成後,應以書面通知本處及歲修專管廠商,以便派員辦理驗收。 2.驗收如與規範、歲修項目表或材料品質不符,廠商應負責修改,並應於機關限期內完成修正,所有損失由廠商自行負責。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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