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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保留後續擴充採購之權利,保留期間自決標日起1年內。增購金額為採購金額用罄為止。增購項目、數量依本船維修項目實際需求而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列有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者或與船舶維修有關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施工地點:
1.承攬廠商施工地點若不在澎湖縣境內及高雄港區內(本船定期航線內),須駛往其他施工地點者,廠商應支付船舶往返之油料費用,油料費用:以該船每海浬耗油量超級柴油50公升×航行海浬數(以機艙日誌為準)×澎湖地區當週牌價(由機關於應付價款下扣抵,或由廠商加入同數額之油料),但於本船定期航線所停泊港口(高雄港區、馬公港區廠商)免付油料費。
2.澎湖地區以外施工地點若由本機關船員駕運,廠商須支付機關船員往返交通費(包含計程車費-憑收據支付費用)及雜費(每日400元計)。
3.澎湖地區以外施工之廠商,應提供本機關派駐船廠之督工人員住宿(原則1人,例外3人)。
(二)機關交船、驗收地點:高雄港區或澎湖馬公第三漁港交通船專用碼頭。
(三)倘廠商因受疫情影響,以致規範及維修項目明細表所列項目32、35、37、53、54、55、56、57、58、59等,無法於前項履約期限內完成,於不影響本船進行驗船機構及航政機關相關檢查及更換船舶相關證書等作業下,廠商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送機關備查,於相關零件運抵到場後,廠商須以書面通知機關,其運送、安裝及驗收之作業期間,不計入履約期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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