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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採購之權利,保留期間自決標日起1年內。增購金額為採購金額範圍內用罄為止。增購項目及數量依本船維修項目實際需求而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內列有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者或與船舶維修有關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施工地點:承攬廠商施工地點若不在澎湖縣境內及高雄港區內(本船
定期航線內),須駛往其他施工地點者,廠商應支付船舶往返之油料費
用,油料費用:以該船每海浬耗油量超級柴油43公升×航行海浬數(以
機艙日誌為準)×澎湖地區當週牌價(由機關於應付價款下扣抵,或由
廠商加入同數額之油料),但於本船定期航線所停泊港口(高雄港區、
馬公港區廠商)免付油料費。
2.澎湖地區以外得標廠商其他費用如下:
(1)、澎湖地區以外施工地點若由本機關船員駕運,廠商須支付機關船員往返交通費(包含計程車費-憑收據支付費用)及雜費(每日400元計)。
(2)、澎湖地區以外施工之廠商,應提供本機關派駐船廠之監工人員住宿(原
則1人,例外3人)。
3.廠商履約注意事項:
(1)發電機(引擎)運送至施工地點時廠商須以書面通知機關,以利安排交
船事宜。
(2)廠商應於機關交船之次日起算40日曆天內完成全部歲修項目,並接受
航政機關檢查合格(非歲修項目除外)。
(3)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111年1月4日止,到期廠商未完成相關換證手
續造成機關損失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4)船舶無線電臺執照效期110年12月12日止,到期廠商未完成相關換
證手續造成機關損失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5)機關交船後,廠商應善盡保管責任,該船舶如有滅失、減損或遭侵占
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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