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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採購之權利,保留期間自決標日起1年內。增購金額為採購金額用罄為止。增購項目、數量依本船維修項目實際需求而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履約期限
連結器運送至施工地點之日起40個日曆天內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列有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者與船舶維修有關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南海之星交通船第4次特別檢查併109年歲修採購案履約期限說明:
1.廠商必需於109年11月28日前(本船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限)辦理交船事宜,並於109年12月22日前(本船特別檢查期限)向航政機關申請特別檢查,廠商未依前揭規定期限辦理前揭事項造成機關損失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本船申請特別檢查後,若未能於三個月內整修完善並完成檢查,請廠商依航政機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以書面通知機關,若未辦理造成機關損失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2.本船連結器需重新訂製,相關訂製、報關及運送時間不計入歲修工期。
3.連結器運送至施工地點時廠商必須以書面通知機關,並於運抵施工地點之日起40個日曆天內,完成連結器安裝及測試及全部歲修項目,並接受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非歲修項目除外)。
4.機關將本船舶運交廠商處所維修期間,廠商應善加保管,該船舶如有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二)施工地點:
1、承攬廠商施工地點若不在澎湖縣境內及高雄港區內(本船定期航線內),須駛往其他施工地點者,廠商應支付船舶往返之油料費用,油料費用:以該船每海浬耗油量超級柴油43公升×航行海浬數(以機艙日誌為準)×澎湖地區當週牌價(由機關於應付價款下扣抵,或由廠商加入同數額之油料),但於本船定期航線所停泊港口(高雄港區、馬公港區廠商)免付油料費。
2、澎湖地區以外施工地點若由本機關船員駕運,廠商須支付機關船員往返交通費(包括計程車費,憑收據支付費用)及雜費(每日400元計)。
3、澎湖地區以外施工之廠商,應提供本機關派駐船廠之監工人員住宿(原則1人,例外3人)。
(三)機關交船、驗收地點:高雄港區或澎湖馬公第三漁港交通船專用碼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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