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09 已決標公告

南海之星交通船第4次特別檢查併109年歲修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海發造船廠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678,000
原始預算
$ 6,900,000
底價金額
$ 6,800,000
決標折數
83.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機關代碼 3.76.56.42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3 - 船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協明
聯絡電話 (06)9213822#305
機關代碼 3.76.56.42
單位名稱 機料課
機關地址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聯絡人 吳協明
聯絡電話 (06)9213822#305
傳真號碼 (06)9217081
電子郵件信箱 fw45560@phpto.penghu.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採購之權利,保留期間自決標日起1年內。增購金額為採購金額用罄為止。增購項目、數量依本船維修項目實際需求而定。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6/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6/15 09:00
開標時間 109/06/15 10:00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34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連結器運送至施工地點之日起40個日曆天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列有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者與船舶維修有關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南海之星交通船第4次特別檢查併109年歲修採購案履約期限說明: 1.廠商必需於109年11月28日前(本船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限)辦理交船事宜,並於109年12月22日前(本船特別檢查期限)向航政機關申請特別檢查,廠商未依前揭規定期限辦理前揭事項造成機關損失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本船申請特別檢查後,若未能於三個月內整修完善並完成檢查,請廠商依航政機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以書面通知機關,若未辦理造成機關損失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2.本船連結器需重新訂製,相關訂製、報關及運送時間不計入歲修工期。 3.連結器運送至施工地點時廠商必須以書面通知機關,並於運抵施工地點之日起40個日曆天內,完成連結器安裝及測試及全部歲修項目,並接受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非歲修項目除外)。 4.機關將本船舶運交廠商處所維修期間,廠商應善加保管,該船舶如有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二)施工地點: 1、承攬廠商施工地點若不在澎湖縣境內及高雄港區內(本船定期航線內),須駛往其他施工地點者,廠商應支付船舶往返之油料費用,油料費用:以該船每海浬耗油量超級柴油43公升×航行海浬數(以機艙日誌為準)×澎湖地區當週牌價(由機關於應付價款下扣抵,或由廠商加入同數額之油料),但於本船定期航線所停泊港口(高雄港區、馬公港區廠商)免付油料費。 2、澎湖地區以外施工地點若由本機關船員駕運,廠商須支付機關船員往返交通費(包括計程車費,憑收據支付費用)及雜費(每日400元計)。 3、澎湖地區以外施工之廠商,應提供本機關派駐船廠之監工人員住宿(原則1人,例外3人)。 (三)機關交船、驗收地點:高雄港區或澎湖馬公第三漁港交通船專用碼頭。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6/15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6.56.42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3 - 船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協明
聯絡電話
(06)9213822#305
機關代碼
3.76.56.42
單位名稱
機料課
機關地址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聯絡人
吳協明
聯絡電話
(06)9213822#305
傳真號碼
(06)9217081
電子郵件信箱
fw45560@phpto.penghu.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採購之權利,保留期間自決標日起1年內。增購金額為採購金額用罄為止。增購項目、數量依本船維修項目實際需求而定。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6/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6/15 09:00
開標時間
109/06/15 10:00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34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連結器運送至施工地點之日起40個日曆天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列有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者與船舶維修有關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南海之星交通船第4次特別檢查併109年歲修採購案履約期限說明: 1.廠商必需於109年11月28日前(本船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限)辦理交船事宜,並於109年12月22日前(本船特別檢查期限)向航政機關申請特別檢查,廠商未依前揭規定期限辦理前揭事項造成機關損失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本船申請特別檢查後,若未能於三個月內整修完善並完成檢查,請廠商依航政機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以書面通知機關,若未辦理造成機關損失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2.本船連結器需重新訂製,相關訂製、報關及運送時間不計入歲修工期。 3.連結器運送至施工地點時廠商必須以書面通知機關,並於運抵施工地點之日起40個日曆天內,完成連結器安裝及測試及全部歲修項目,並接受航政機關特別檢查合格(非歲修項目除外)。 4.機關將本船舶運交廠商處所維修期間,廠商應善加保管,該船舶如有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二)施工地點: 1、承攬廠商施工地點若不在澎湖縣境內及高雄港區內(本船定期航線內),須駛往其他施工地點者,廠商應支付船舶往返之油料費用,油料費用:以該船每海浬耗油量超級柴油43公升×航行海浬數(以機艙日誌為準)×澎湖地區當週牌價(由機關於應付價款下扣抵,或由廠商加入同數額之油料),但於本船定期航線所停泊港口(高雄港區、馬公港區廠商)免付油料費。 2、澎湖地區以外施工地點若由本機關船員駕運,廠商須支付機關船員往返交通費(包括計程車費,憑收據支付費用)及雜費(每日400元計)。 3、澎湖地區以外施工之廠商,應提供本機關派駐船廠之監工人員住宿(原則1人,例外3人)。 (三)機關交船、驗收地點:高雄港區或澎湖馬公第三漁港交通船專用碼頭。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6/15 09:00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