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w55640@phpto.penghu.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保留後續擴充採購之權利,保留期間自決標日起1年內。增購金額為招標後剩餘款用罄為止。增購項目、數量依本船維修項目實際需求而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郵寄:澎湖郵局第39號郵政信箱。2.專人送達:本處總務課收發(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2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列有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者或與船舶維修有關業者。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二)施工地點:承攬廠商施工地點若不在澎湖縣境內及高雄港區內(本船定期航線內),須駛往其他施工地點者,廠商應支付船舶往返之油料費用,油料費用:以該船每海浬耗油量超級柴油43公升×航行海浬數(以機艙日誌為準)×澎湖地區當週牌價(由機關於應付價款下扣抵,或由廠商加入同數額之油料),但於本船定期航線所停泊港口(高雄港區、馬公港區廠商)免付油料費。
(三)澎湖地區以外施工地點若由本機關船員駕運,廠商須支付機關船員往返交通費(憑收據支付費用)及雜費(每日400元計)。
(四)澎湖地區以外施工之廠商,應提供本機關派駐船廠之監工人員住宿(原則1人,例外2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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