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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滿後,得標廠商如履約情形良好,依契約規範履約、無仲裁或爭議情事發生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7款辦理擴充(每年議價一次):
1.116年後續擴充為新臺幣1,320萬元為上限,擴充期間為116年 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
2.117年後續擴充為新臺幣1,320萬元為上限,擴充期間為 117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5澎湖縣湖西鄉大城北6之1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備人員專業技術之證明:檢附「廢棄物
清除/處理專業技術人員」或「乙種以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
影本。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國內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營業項目至少有下列其一者:廢棄物處理業、廢棄物清理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其他顧問服務業。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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