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m66060@farm.penghu.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3年度預算金額新臺幣46萬4,730元,113年度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28萬270元(依計畫核定之金額),期間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114年度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74萬5,000元(依當年度計畫核定之金額),期間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4年12月10日止,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逕向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政科(澎湖縣⾺公市新營路477號)領取
開標地點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二樓局長室(880澎湖縣馬公市新營路47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澎湖縣⾺公市新營路477號)或郵寄⾄「澎湖郵局88號信箱」,逾時不予受理(郵寄投標者,請⾃⾏估計郵遞時程,延誤投標時效,本局概不負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補充-澎湖縣政府政風處(地址:澎湖郵政第66號信箱、電話:06-9271210、傳真:06-9262284)。
二、截、開標日當天若遇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經澎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致未達原定截、開標時間者,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首日同一截、開標時間代之,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如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則採限制性招標。
四、得標廠商與機關之簽約時間:決標日起20日內簽訂契約。
五、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止,或履行達契約之上限金額為新臺幣46萬4,730元止,兩者以先屆者為契約屆滿之基準,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六、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七、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資格:營業項目有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處理業、廢棄物清理業、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等與本採購案相關之項目)。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標單。
6.廠商估價單。
7.廠商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有效期限內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廢棄物再利用證明(廢棄物種類須具備廢塑膠等種類)。
8.電子領標憑證書面明細(限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未於開標前附於標封內者,不視為不合格標,並請依機關規定期限內補正、提出說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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