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m71000@farm.penghu.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監造屬後續擴充項目(擴充期間簽約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預算上限為新臺幣49萬元整,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之決標比率計之。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新營路47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以現金繳納)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新營路477號(本局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新營路477號(本局二樓行政科)或澎湖郵局第88號郵政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其營業範圍必需包括土木或水利或結構工程等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文件售價:新台幣100元。
(二)通訊購取者:書明招標名稱,費用以『行庫或郵局匯票』,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快捷回信郵資)一併以快捷公告領取期限截止前(郵戳為憑)逕寄澎湖縣政府農漁局行政科購取。(通訊領標者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延誤投標本局概不負責)。
(三)親自購取者:費用以『現金』逕向澎湖縣政府農漁局行政科購取。
(四)電子領標者:請逕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
http://web.pcc.gov.tw/pis/main/pis/client/index.do )下載招標文件。投標廠商得自備相當之信封封裝,應提示電子領標證明或憑證。
二、截、開標日當天若遇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經澎湖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致未達原定截、開標時間者,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首日同一截、開標時間代之,不再另行通知或公告。
三、招標、決標原則:
(一)招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二)決標原則:以「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由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投標廠商評選須知」進行評選,於評選優勝廠商後辦理議約程序。
四、本案分為「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及「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評選」,「第一階段資格審查」開標時間擬訂於109年7月3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地點於本局三樓會議室;「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評選」於「第一階段資格審查」開標後由業務單位擇期召開,並與評選最優勝廠商辦理議約事宜。
五、訂立契約:
(一) 規劃設計部分:
1. 乙方應於□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至各案均取得綠建築標章(無則免)、協助辦理使用執照申請、驗收合格、完成移交接管作業及保密文件列冊、監造成果報告等送甲方清點無誤及各項規定應辦事項完成且無待辦事項為止,並於 天/月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 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各分段進度: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1)依契約第8條規定,乙方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於簽約後10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核可。
(2) 基本設計階段:自簽約日起40日內(即甲方發文通知日起算40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設計階段成果8 份予甲方或有關機關審查,經甲方核定後,給付設計服務費35%。
(3)細部設計階段:於甲方核定規劃及基本設計圖說日起,50日內(即甲方發文通知日起算5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及預算圖說8 份予甲方或有關機關審查,如有需辦理修正者,於甲方指定日內完成詳細設計圖說及預算圖說並送達甲方,經甲方核定後,給付設計服務費50%。
(4)乙方應於甲方發文核定細部設計成果日起 10 日內(即甲方發文通知日起算10日曆天內),將正式預算書圖與發包採購文件,送甲方辦理採購發包(含電子檔及CAD檔),經甲方核定後,給付設計服務費5%。
(5)若需配合申請建築執照事宜: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圖說之日起20日內(即甲方發文通知日起算20日曆天內),向建築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申請建築執照事宜,並將申請單存根副送甲方。
(6)如建築主管機關(單位)審核建築執照圖說後需修正,乙方應於接獲建築主管機關(單位)通知日起20日內完成修正並再次提出申請建築執照事宜。
(7)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20日內(即甲方發文通知日起算20日曆天內),完成監造計畫,送甲方審核,經甲方核定後,乙方再提送正式監造計畫(屬後續擴充項目)。
(8)協助事項: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圖說之日起,乙方應依「海岸管理法」相關規定協助甲方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9)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如期交件時,得經由甲方同意延長交件期限。
(10)各階段設計成果份數依甲方指定辦理,設計成果經審查後如有需辦理修正,依甲方指定期限內完成並送達甲方。
基本設計成果:
A. 區位調查基地勘查及成果提送。
B. 設計原則、草案、基本設計圖說及設計經費概算。
C. 基本測量、其他應調查、試驗或勘測及成果提送。
D. 基本設計圖送達甲方,由甲方通知乙方進行簡報。
細部設計成果:
A.細部設計圖說、設計計算書、施工規範及器材規範、工程數量計算書、預算書及單價分析表、價格合理性分析、需求檢核表及PCCES編碼正確率之檢核文件等相關資料提送。
B.工程履約中,如需辦理設計變更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 15日內完成變更設計並送達甲方。如變更設計內容繁多,經機關同意後得延長為 30 日(工程發包後,因實際需要辦理變更設計時,乙方應依甲方期限完成變更設計事宜(以乙方送件掛號至甲方總收發櫃台日期為依據),如有逾限則視同逾期)。
□履約各分段進度表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六、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 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二)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馬公市中興里治平路32號)
(三)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店郵政第60000號信箱)
(四)調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農漁局生態保育科許志偉(06-9262620轉11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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