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W-111112 已決標公告

澎湖縣縣定古蹟第一賓館修復工程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決標日:111/12/2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和勝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1,000,000
原始預算
$ 21,499,751
底價金額
$ 21,0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56.28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志勤
聯絡電話 (06)9261141#135
機關代碼 3.76.56.28
單位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 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聯絡人 陳志勤
聯絡電話 (06)9261141#135
傳真號碼 (06)975722
電子郵件信箱 fs16060@phhcc.penghu.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975,614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1/25
原公告日 111/11/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12/06 10:00
開標時間 111/12/06 11:00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郵遞寄達)澎湖郵局第74號郵政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36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限制 (一)投標廠商需為正式登記之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應檢附資格文件如下: 1.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2.年度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文件。 4.非拒絶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一)擬聘之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擬聘之匠師(木作匠師、瓦作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三)應檢附資格文件如下: 1.擬聘之工地負責人簡歷表(如附表1)及其證明文件。 2.擬聘之各匠師名冊(如附表2、附表3)。 3.修復工程同意參與切結書(如附表4)。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 2.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規定,請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並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有否更正事宜,如有疑義請洽本局文化資產科,電話:(06)926-1141#135。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12/06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6.56.28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志勤
聯絡電話
(06)9261141#135
機關代碼
3.76.56.28
單位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
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聯絡人
陳志勤
聯絡電話
(06)9261141#135
傳真號碼
(06)975722
電子郵件信箱
fs16060@phhcc.penghu.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975,614元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1/25
原公告日
111/11/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12/06 10:00
開標時間
111/12/06 11:00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郵遞寄達)澎湖郵局第74號郵政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36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限制 (一)投標廠商需為正式登記之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應檢附資格文件如下: 1.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2.年度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文件。 4.非拒絶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一)擬聘之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二)擬聘之匠師(木作匠師、瓦作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三)應檢附資格文件如下: 1.擬聘之工地負責人簡歷表(如附表1)及其證明文件。 2.擬聘之各匠師名冊(如附表2、附表3)。 3.修復工程同意參與切結書(如附表4)。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 2.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規定,請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並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有否更正事宜,如有疑義請洽本局文化資產科,電話:(06)926-1141#135。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12/0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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