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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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2.主持人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3.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者。
(二)證明文件(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1.依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主持人具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者應檢附:
(1)建築師開業或相關執業技師登記證影本。
(2)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執業技師本年度會員證影本。
(3)曾執行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實際執行完成達二件以上之相關勞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
3.主持人具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應檢附:
(1)經教育部核頒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曾執行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實際執行完成達二件以上之相關勞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勞務採購廠商切結書(正本)。
6.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7.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影印本(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洽本局文化資產科,電話:(06)926-1141#145。
2.本案採電子領標。
3.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規定,請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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