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W-115103 已決標公告

縣定古蹟澎湖二崁陳宅修復工程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決標日:115/07/0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0,900,000
原始預算
$ 11,938,000
底價金額
$ 11,655,000
決標折數
93.52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56.28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靖文
聯絡電話 (06)9261141#133
機關代碼 3.76.56.28
單位名稱 文化資產科
機關地址 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聯絡人 陳靖文
聯絡電話 (06)9261141#133
傳真號碼 (06)9264271
電子郵件信箱 fs62650@phhcc.penghu.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82,565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0,71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8/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8/18 10:00
開標時間 115/08/18 11:00
開標地點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會議室(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郵遞寄達)澎湖郵局第74號郵政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 270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投標廠商資格說明,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一)投標廠商須為丙級以上正式登記之綜合營造業。 (二)應檢附資格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押標金繳納憑據。 3.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6.投標須知切結書1。 7.採購標單及標價清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本案工程採購為「縣定古蹟修復工程」屬特殊採購第6條第7款:「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類型。廠商特殊資格: (一)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包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且完成1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工程實績證明,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工程實績表,並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 2.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 (二)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本案為縣定古蹟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 (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 (4)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6項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工程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依據文化部107年3月21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030821號函釋,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a)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設置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如允其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之工地負責人,其執行業務結果將無法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條文意旨,爰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以維護文化資產價值及其風貌。 (b)民國91年至95年期間所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前工地主任)培訓班,係區分為基礎班與專業班階段予以培訓。至於基礎班結訓後,仍須取得專業班結業證書始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古蹟修復工程負責人任用資格。 (5)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6項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傳統匠師(本案所需匠師為瓦作匠師、大木作匠師、泥作(土水)匠師、泥塑剪粘匠師及彩繪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A.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本案採電子領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規定,請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並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有否更正事宜,如有疑義請洽本局文化資產科,電話:(06)926-1141#133。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8/18 10: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6.56.28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靖文
聯絡電話
(06)9261141#133
機關代碼
3.76.56.28
單位名稱
文化資產科
機關地址
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聯絡人
陳靖文
聯絡電話
(06)9261141#133
傳真號碼
(06)9264271
電子郵件信箱
fs62650@phhcc.penghu.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82,565元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0,71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8/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8/18 10:00
開標時間
115/08/18 11:00
開標地點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會議室(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郵遞寄達)澎湖郵局第74號郵政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 270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投標廠商資格說明,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一)投標廠商須為丙級以上正式登記之綜合營造業。 (二)應檢附資格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押標金繳納憑據。 3.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6.投標須知切結書1。 7.採購標單及標價清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 本案工程採購為「縣定古蹟修復工程」屬特殊採購第6條第7款:「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類型。廠商特殊資格: (一)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承包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且完成1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工程實績證明,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出具之完工驗收證明。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工程實績表,並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 2.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 (二)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本案為縣定古蹟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 (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 (4)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6項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工程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依據文化部107年3月21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030821號函釋,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a)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設置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如允其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之工地負責人,其執行業務結果將無法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條文意旨,爰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以維護文化資產價值及其風貌。 (b)民國91年至95年期間所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前工地主任)培訓班,係區分為基礎班與專業班階段予以培訓。至於基礎班結訓後,仍須取得專業班結業證書始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古蹟修復工程負責人任用資格。 (5)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6項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傳統匠師(本案所需匠師為瓦作匠師、大木作匠師、泥作(土水)匠師、泥塑剪粘匠師及彩繪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A.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本案採電子領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規定,請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並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有否更正事宜,如有疑義請洽本局文化資產科,電話:(06)926-1141#133。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8/1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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