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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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NT$186,000) 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郵遞寄達)澎湖郵局第74號郵政信箱。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4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者。
2.需為正式登記土木包工業或丙級以上之綜合營造業。並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應符合《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並檢具相關資料提供審查。
1.擬聘之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三)證明文件:
1.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2.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影印本(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3.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切結書(正本)。
6.營造業登記證(影印本)。
7.公司登記證(影印本)。
8.承攬工程手冊(影印至工程記載表第一頁止)。
9.公會本年度會員證(影印本)。
10.擬聘之工地負責人證明文件。
11.擬聘之匠師證明文件。
12.修復工程同意參與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
2.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規定,請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並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注意本公告有否更正事宜,如有疑義請洽本局文化資產科,電話:(06)926-1141#14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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