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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 240 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需為正式登記之土木包工業及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檢附文件如下:
1.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2.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影印本(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3.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6.相關切結書
7.營造業:(1)營造業登記證、(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8.土木包工業:(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9.資格文件:(1)擬聘之工地負責人簡歷表及其證明文件、(2)擬聘之各匠師名冊、(3)修復工程同意參與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
2.請廠商於本招標公告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3.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洽本局文化資產科,電話:(06)926-1141#13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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