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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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fs77370@phhcc.penghu.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期限
自機關簽約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3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經政府登記合格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符合本標案具防水工程營業項目之公司。
二、應檢具之文件:
1.1.證明文件:
(1)開業登記證影本。
(2)本年度會員證影本(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公會)。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切結書。
4.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5.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影印本(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6.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採電子領標,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洽本局行政科,電話:(06)926-1141#121。
二、本案係採責任施作,投標廠商可於開標前之上班時間內,會同本局行政科勘察現場,得標後不得藉故標單上未註明之品項而拒絕施作並藉此提高價金。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規定,請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採電子領標,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洽本局行政科,電話:(06)926-1141#121。
二、本案係採責任施作,投標廠商可於開標前之上班時間內,會同本局行政科勘察現場,得標後不得藉故標單上未註明之品項而拒絕施作並藉此提高價金。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規定,請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一、本案採電子領標,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洽本局行政科,電話
(06)926-1141#121。
二、本案係採責任施作,投標廠商可於開標前之上班時間內,會同本局行政科勘察現場,得標後不得藉故標單上未註明之品項而拒絕施作並藉此提高價金。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規定,請廠商於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