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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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行政科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郵遞寄達)澎湖郵局第74號郵政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一)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二)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影印本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限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
(五)相關切結書
(六)營造業(1)營造業登記證(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七)資格規定一:擬聘工地主任人員名單:如履約能力相關證明文件
(八)資格規定二:擬聘各類匠師資格需檢附簡歷表:如履約能力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如有其他疑問請電洽本局行政科,電話(06)9261141-124。
2.本標案採電子領標。
3.本案俟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另發函通知)參加第二階段(價格標)投標,押標金新臺幣玖萬元($90,000)整於投價格標時檢附。如有其他疑問,請洽本局行政科(技士王明吉)聯絡,電話(06)9261141轉124。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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