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
|---|---|
| 機關代碼 | 3.76.56.19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93 船舶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3.76.56.19 |
| 單位名稱 |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
| 機關地址 | 880澎湖縣 馬公市 四维路320號 |
| 聯絡人 | 歐志煌 |
| 聯絡電話 | (06) 9263346 #6631 |
| 傳真號碼 | (06) 9271740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05/03/24 14:30 |
| 原公告日期 | 105/03/11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澎湖縣-全區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投標廠商家數 | 2 |
| 廠商代碼 | 22109736 |
| 廠商名稱 | 銘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大觀路三段85巷45號 |
| 廠商電話 | (02) 26810788 |
| 決標金額 | 2,601,000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5/03/24 - 105/07/21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廠商代碼_2 | 81206397 |
| 是否得標_2 | 否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105年度「V型動力救生艇」3艘財物採購案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合膠工業有限公司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底價金額 | 2,829,00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2,601,000元 |
| 未得標廠商 | 銘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 是否合格 | 是 |
| 標價金額 | 2,661,000元 |
| 未得標原因 |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5/03/24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5/04/07 |
| 契約編號 | 105-006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2,601,000元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3.76.56.19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
| 附加說明 | 一、本案係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20條及第22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二、經上網辦理公開招標計有銘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合膠工業有限公司,2家廠商於截止收件前將書面投標文件送達本局,因本案係為第2次公告招標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3家以上廠商家數之限制,僅1家以上廠商即可辦理開標,主席即當場宣布進行開標程序。 三、採購單位及業務單位分別就投標廠商資格、規格文件審查結果,廠商資格、規格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主席隨即宣布續行與合格廠商辦理後續階段之價格封文件審查及報價作業程序。 四、採購單位再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查投標廠商之價格封文件,2家廠商均符合規定。 五、開標作業程序審查結果有效標計有2家合格廠商,按程序續行由主持人開啟底價封,並依規定進行比減價程序,工作小組當場告知合格廠商限制之減價次數為3次。 六、經廠商報價後1號廠商銘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報價金額新臺幣266萬1,000元整、2號廠商合膠工業有限公司報價金額新臺幣260萬1,000元整,廠商報價金額均在本局核定之底價金額新臺幣282萬9,000元整以內,廠商之報價金額又以编號2號廠商合膠工業有限公司報價金額新臺幣260萬1,000元整為最低,且無標價偏低之情形,主持人即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規定,宣佈決標於該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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