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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至本局秘書科繳交現金新臺幣200元後,持據向後勤科(上班時間內)購取。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營業項目登記有:CD01010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F114060船舶及其零件批發業、F214060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其中之一者。
二、有效之台灣區造船工業同業公會或台灣區遊艇工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澎安9號公務船」(下稱本船舶)續建工程注意事項:
(一)本採購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二)本案因前採購契約履約爭議,屬船舶續建工程,契約價金已含改善前承商施工未臻完善之項目,廠商須於決標後14日曆天內完成船舶設備、工項清查。以釐清施工責任及向原廠商追償,避免造成履約爭議。
(三)本船舶原申請建造航政轄管單位為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為符合船籍證書請領,請有意投標廠商自行衡酌所屬廠房所在地。
(四)本船舶所在地現址為桃園市大園鄉,廠商須於112年7月28日前將船體從原廠房移出吊掛至拖運車搬運及吊掛至新續建廠房位置。
(五)本採購案契約價金含括下列項目:
1.續建合約尚缺物料之總價金。
2.續建合約尚未完成之工時。
3.項目缺失改善及取得必要文件之工時。
4.取得船籍證書所需設備(含相關證明文件或測試報告)、施工項目。
5.取得航政機關之相關執照與證書所需準備之文件。
6.前承商施工未臻完善之項目。
7.陸運、船舶移置及吊掛費用。
8.人員教育訓練及船體下水廠試費用。
9.傾斜測試、海試報告、技師簽證之完工圖說。
10.管理、雜支、保險、利潤。
(六)標價清單項目包含滿足設備之基本功能所需之物料(如冷氣風管接頭為冷氣所需;燈座為航行燈所需;窗框為窗戶所需),禁止以非清單項目所需之材料、零件,再行追加價金。
(七)因前承商違反契約規定,續建案無機關需求規範書所訂第二階及第三階段圖說,本案需參考機關需求規範書為施工依據(中型公務船)。
(八)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機關前,所有已成完之履約標的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均由廠商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廠商負責,另部分經分階段付款者,所有權屬機關,禁止轉讓、抵押、出租、任意更換或其他有害所有權行使之行為。
二、廠商於投標前得至現場瞭解船況,現場勘查時間,112年7月7日(星期五)10時至16時,因本機關與船舶所在地非同一縣市,如確有需要,請於112年7月4日(星期三)12時前先行電話聯繫預約,俾利排定領勘人員及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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