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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6號(本局會議室-無時書齋)
履約期限
自本局通知日起15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35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為丙級以上營造業-應檢附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投標廠商須未受停業之處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38條、第
39條、或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三、其他詳如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本案提供電子領標作業,不受理電子投標作業。
(2.) 工作範圍、辦理期限:詳採購契約書內規定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事項。
(3.)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如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使用之印章或授權書,即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減價、比減價及其他有關之權益。
(4.) 本項工程屬連續計畫,工程經費為109至111年分年編列,各年度經費須俟完成法定程序後動支。
(5.) 其餘未盡事宜詳本局招標文件,如有其他疑問,請洽本局後勤科(聯絡人)卓佳慶,電話:06-9277215。
其它:
一、本採購案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辦理。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處所,以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及第58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或擔保、減價、比減價格。(主持人依前開規定要求廠商(書面)說明、優先減價、比減價格、提供擔保或其他必要之情事,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廠商未派員到場,由招標機關以外標封所載電話通知在限期(限期依個案性質,由開標主持人定之;如屬議(約)價程序得暫停程序,保留擇期再議之彈性)內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逾前開期限未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相關權益。
備註:更正(補施工規範及圖說)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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