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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至本局秘書科繳納招標文件費新臺幣200元後,持據向後勤科(上班時間內)領取。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安裝交通號誌等相關業務相關項目)。
(二) 最近1期或前1期納稅證明文件。
(三) 廠商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
(四) 甲級電器承裝登記執照。
(五) 投標廠商須未受停業之處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提供電子領標作業,不受理電子投標作業。
二、工作範圍、辦理期限:詳採購契約書內規定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事項。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受理疑、異議及檢舉不法,請利用以下方式:
(一)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800-286-586,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
(二)法務部調查局,電話:(02)2918-8888,新店郵政第60000號信箱。
(三)澎湖縣調查站,電話:(06)927-8888,馬公市郵政第60000號信箱。
(四)澎湖縣政府,電話:(06)927-1210,澎湖郵政第66號信箱。
(五)受理異議: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地址:馬公市治平路36號,電話:(06)927-7215,傳真電話:(06)927-3120。
(六)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受理申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
(七)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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