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園藝或植物病蟲害防治等相關行業廠商。 2.應檢附證明文件:經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相關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如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表、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政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等)。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 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 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其他詳如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一、公開開標案資格審查時間:108年8月13上午9時30整。
二、公開開標案評選會議時間:108年8月13日下午2時30分。
三、公開開標及評選案件之開標、評選地點:本府農業處會議室。
四、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 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 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五、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 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 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 子領標憑證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六、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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