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花蓮郵政第7-5號郵政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文室簽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1.登記有案之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業務內容應含承攬一般土木建築或水土保持相關設施工程〉或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2.以上符合資格之廠商如為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3. 倘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擬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4. 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第1階段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二)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
二、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
其他:1.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4.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5.履約地點;玉里鎮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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