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q2266@ms43.hinet.net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5花蓮縣鳳林鎮林榮里林榮路338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3日內開工並於90日曆天內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押標金繳納憑據。
6.廠商應具備資格如下:
(1)至少需有公共工程類似履約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實績證明;若
為私人企業實積需經雙方公證(公證日需為等標期間內)為憑。
(2)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工程師(一名;需有回訓證明)
(3)局限空間缺氧作業主管證照(一名;需有回訓證明)
(4)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級以上證照(一名;需有回訓證明)
(5)丙級技術士以上工業配管或自來水配管證照(三名)
(6)環保署乙級廢水專責員以上證照(一名)
以上廠商施工人員證照需為投標廠商現職員工且至少需滿
一個月以上(檢附勞保證明)。
7.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8.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
明,如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