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q2266@ms43.hinet.net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5花蓮縣鳳林鎮林榮路338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
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文件影本乙件。廠商
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
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
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請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
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
統一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
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
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應具備廢污水相關(含機電)工程承做能力之證明;承攬
與本案類似性質之公共工程履歷承攬合約證明且為採購性
質之工程類(承攬金額至少需為壹佰萬以上)。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
明,如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