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詳本案花蓮縣政府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皆可參與投標。
(二)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為有能力受託本案事項,並具備安全維護、會計及財務管理、票務執行及相關各項稅制申請、短期委外營運園區暨活動之管理能力等相關背景政府立案之公司、行號、機構或團體,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三)最近一期納稅(或免稅)證明文件(擇一)
(四)切結書1及勞工權益保障切結書。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服務建議書一式8份。
(七)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
定辦理。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
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治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
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時間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本案採固定費用(工作人員薪資按實際提供勞務日數付款。)。
六、本案評選日期將於開標後另行通知廠商,屆時請依據評選須知規定出席簡報。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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