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觀光處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施作品質符合需要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總收文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或契約金額用罄之日止,兩者以先至者,即契約屆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1: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商業或公益法人或社會團體。
4-2: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4-3:應附之證明文件:
(1)切結書1。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信用證明。
(4)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書面許可文件(許可證有效日期應超過履約期限日期)。
(5)自有(租賃)清溝車兩台(含)以上之行照。
(6)需備有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種類應有”有機性污泥及無機性污泥”),許可證期限須超過履約期限。
5.其餘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
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四、投標廠商於招標公告至截止投標日期間,應自行查詢本採購案是否有更正公告及更正事項,並以更正後之文件參與投標。
六、本案預算來源分為114年度預算及115年度預算,惟115年度預算案尚未經
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年度經費分配數如下:114年度概估新臺幣105萬1,500元整、
115年度概估新臺幣104萬5,500元整。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