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須為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營利事業法人或公益法人。營利事業法人需領有合法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與本項採購相關之業務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附證件(影本請加蓋公司或機構印鑑):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4.13起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政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免稅須附證明文件)。
(三)切結書1。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六)企劃書1式8份。
(七) 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
(八)應附特定證件或其他
如為原住民廠商:
(1)獨資: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
(2)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提出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或公函、文件等。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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