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1年之權利,經機關於107年底成立專案小組進行評鑑,經評鑑達到標準(80分),得優先續約1年(增購擴充金額以新臺幣250萬元為上限)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資格:須為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商業或營利事業法人或公益法人。營利事業法人須領有合法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商業登記證明等須符合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中J大類之出版事業且有從事公關、傳播、廣告、影視或相關營業項目。
附加說明
應附證件(影本請加蓋公司或機構印鑑):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4.13起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政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免納稅者需檢附免納稅證明
(3)切結書1。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估價單(依機關提供格式填寫)。
(6)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
(7)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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