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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上限新台幣10,000萬元,期間至113年10月30日,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倘有原合約外之工項另以議價辦理。(依行政院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之其他資格
一、 本縣或毗鄰縣市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 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納稅證明及文件影本、公會會員證影印本、押標金票據或繳納憑據、切結書1、投標廠商聲明書〉
其他: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2.電子領標程序簡述如下: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畫面中「常用查詢」項下之「標案查詢」,再依畫面程序操作。
二、招標文件付款方式:電子領標需使用中華電信Hinet帳號或購買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付費,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p://e-pay.hinet.net )查詢。
三、其他:(一)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三)請將工程企劃書1式8份於投標期限前一併寄達或送達。(四)開標日為第一階段資格審查日期,第二階段簡報時間另行通知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五)本案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最有利標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最有利標從缺並廢標。(六)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序位且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並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如有2家(含)以上廠商總評分在70分以上且序位合計值相同者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擇定方式為:■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由機關擇一為之,或於招標文件預先擇一:□(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勝廠商。綜合評選後之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3)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者,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