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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項目:
1、投影設備、投影布幕、會議桌椅、音響設備喇叭及無線/有線麥克風增購。
2、電視牆設備、木工預留之管線等工項。
3、環控系統後續增設項目(包含設備後續增設電燈冷氣等)
5、本案原採購標的。(安裝地點於其他會議室)
(二)擴充內容: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後續擴充,上限金額200萬元整及保留權利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為上限。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其他: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其他: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其他: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其他: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其他: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其他: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其他: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總收文室)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押標金票據或繳納憑據。
■切結書1(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
■投標廠商聲明書。
■電子領標憑據: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列印。
■服務建議書。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二、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