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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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營業項目包含資訊軟體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或資料處理服務業之合法公司行號。
(二)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2.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
3. 標單文件(正本,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詳細價目表)。
4. 服務建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
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
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
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
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
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
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
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
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
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所列開標日期時間為資格標開標作業,其廠商簡報及評
選日期時間電話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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