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建設處下水道科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E801020門窗安裝工程業、E101011綜合營造業、E102011土木包工業等且未受停業處分。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 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1期證明者,得以前 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綜合所得稅證明:
最近 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 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本項適用於以自然人名義投標之情形)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四)切結書1。
(五)押標金票據。
(六)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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