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至次期程廠商未續約而機關未尋得接辦廠商時,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程以【4個月】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南濱路一段531號(花蓮地區水資源回收中心)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花蓮縣110年6月17日環水許字第00494-08號
履約期限
決標後俟機關通知進駐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至投標日前5 年內曾承攬國內(外)污(廢)水處理廠(場)或水資源回收廠(場或中心)、單件(次)設計平均日處理水量不低於20,000 CMD 或設計最大日處理水量達25,000 CMD 以上且實廠操作維護經驗達一年以上者,檢附採購機(構)之驗收(服務)證明或契約影本或污(廢)水廠之主要處理流程及主要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契約無法判定處理水量 者須檢附其他証明文件影本(國外實績須附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廠商應附具證明文件如下:
1.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2.營利事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代碼須有:J101060 廢(污)水處、J101990 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其中之ㄧ。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 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稅捐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 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需有資料查詢日期)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5.其餘應附之文件詳證件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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