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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主辦機關得視受委託機關當年度工作績效評鑑達70分以上,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簽奉花蓮縣政府核准後逕洽原機構續約2年,於該年度法定預算內支應,本委託續約
案最多以1次為限。當年度預算如未獲議會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審議通過則該擴充條款不生效。
(二)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條件係以原契約條件及需求項目,另行辦理議價,後續擴充金額待衛生福利部家庭及社會署核定106年補助,擬增購之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立案之社會福利相關法人、機構或團體,其章程明訂辦理社會福利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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