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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本府第二會議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採購案分2階段開標,第1階段依據原住民工作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優先審查原住民廠商,倘第1階段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或經資格審查後無合格標者,當場進行第2階段資格審查,就全部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約)。
二、廠商基本資格:
(一)醫療法人、醫療機構、護理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經政府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
(四)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
三、如為原住民廠商,請檢附相關證明。
四、應付之證明文件詳如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委託期間於107年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有關本案108年所需經費已納編本府108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查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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