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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勞資爭議調解室(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履約期限
訓練工作及訓練費用核銷作業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其餘依契約文件所約定期限完成契約所訂各項工作。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訓練單位除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設備、設施、師資及行政作業能力外,並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立案證明書(影本)或公私立大專院校出具同意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投標公文(正本)或高中職學校立案證明書(影本)。
(2)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3)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立案證書及相關文件(影本),其設立章程宗旨或任務與人才培訓有關者,且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
(4)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明(影本)。
(5)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登記立案證書及相關文件(影本),其設立章程宗旨或任務與人才培訓有關者,且其辦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者。
(6)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訓練場所應檢附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之相關資格文件,如該訓練場地非屬自有場地者,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訓練場地之合法性,並於決標後檢附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但訓練場地如設置於公、私立學校內部建物、公有之機關、活動中心或其他公共集會場所者,得免檢附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訓練場地如在飯店旅館,亦須提供合格證明。
(二)本府為推動產訓合作,各班是否能提供產訓合作職缺數將納入評選項目。每班提供產訓合作職缺之事業單位如有二家以上(含)者,則應分別填寫產訓合作招募計畫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