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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擴期間: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機關於屆期滿前辦理評鑑,成績達80分以上,經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簽奉准逕洽原廠商續約1年,後續擴充上限金額為190萬元,簽約前需提供116年之經費概算表核備。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116年尚未編列預算,未來如經議會審查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社會處行政科會談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總收文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1)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或復健相關醫事團體。
2)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3)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2.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應附具之文件(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資格文件:
(1)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或復健相關醫事團體:
立案證明或設立許可。
法人登記證書。
(2)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立案證明或設立許可。
組織章程(辦理事項應載有社會福利相關事項)。
法人登記證書。
(3)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開業執照、執業執照。
3.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電子領標之電子憑證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
6.服務建議書一式六份。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已納編本府115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